(2015)方城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4月9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经人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