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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4月9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经人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