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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宇高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宇高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300603-9。法定代表人:刘来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高琴,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宇高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