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卢某某,女,满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委托代理人安娜,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