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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卢某某,女,满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委托代理人安娜,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