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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曹金邦与太平人寿鲁山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曹金邦诉被告太平人寿鲁山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