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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棣县棣庆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任林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无棣县棣新三路东侧(棣城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25508.45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在省高院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