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汪建军、李先峰与李先峰、贺学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军,李先峰,贺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汪建军。被告:李先峰。被告:贺学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曹阳。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建军诉被告李先峰、贺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同日通知原告汪建军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汪建军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