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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全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金某某,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10上午10时0分在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五强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廉 政代理审判员  金艳宁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寰宇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