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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建立与黄金再、黄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立,黄金再,黄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79号原告黄建立,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文、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再,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惠真,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立与被告黄金再、黄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建立负担。代理���判员曾祥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