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建立与黄金再、黄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立,黄金再,黄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79号原告黄建立,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文、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再,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惠真,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立与被告黄金再、黄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建立负担。代理���判员曾祥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