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贻辉与蓝启万、广东康福汽车货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贻辉,蓝启万,广东康福汽车货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原告郭贻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达钦。被告蓝启万,男,汉族。被告广东康福汽车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贻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