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乐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加水,徐乐珍,徐波,尹逊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徐加水。被告徐乐珍。被告徐波。被告尹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加水、徐乐珍、徐波、尹逊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9元,保全费440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