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烟台以真服装有限公司与田日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以真服装有限公司,田日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12号原告烟台以真服装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金银美,经理。委托代理人初厚利,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烟台以真服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田日英,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李韶磊,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以真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日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以真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蕾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