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孔某与成某、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成某,成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孔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成乙,女,汉族。被告成某,男,汉族。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原告孔某诉被告成某、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诉被告成某、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