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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孔某与成某、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成某,成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孔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成乙,女,汉族。被告成某,男,汉族。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原告孔某诉被告成某、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诉被告成某、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