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张家东、卢光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张家东,卢光明,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陈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东。被告卢光明。被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239号。法定代表人:毕文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晓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少军,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民诉被告张家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陈建民撤回对被告张家东、卢光明、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同造审 判 员 王润赓人民陪审员 朱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延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