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嘉琦信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六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嘉琦信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六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兰州嘉琦信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鲍晓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信。被告甘肃六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嘉琦信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六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景泰县芦阳镇城北村,且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对管辖未作出约定,同时本院也无法确定该协议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