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宋某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汪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