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柴孝文、李荣彬、郑营标与李丰收、田夫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孝文,李荣彬,郑营标,李丰收,田夫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柴孝文。原告李荣彬。原告郑营标。被告李丰收。被告田夫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孝文、李荣彬、郑营标与被告李丰收、田夫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孝文、李荣彬、郑营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丰收所有的鲁XX**汽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丰收所有的鲁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