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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田书证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书证,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书证,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国辉。委托代理人:郑子鑫。再审申请人田书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书证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汉光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定义务,其不能通过与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来约定申请人放弃上述权利。汉光公司告诉申请人,如果不签订《解除协议》,汉光公司就把申请人从物业工程部调换到保安岗位当保安,这是两个根本不相关的工作,况且申请人非常有工作经验和能力,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这显然是汉光公司恶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汉光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申请人放弃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待遇的条款合法有效,是错误的。(二)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1.汉光公司与申请人签订《解除协议》之前,汉光公司没有向申请人解释清楚,申请人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2.法院不应鼓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二审判决存在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汉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人与汉光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主张该《解除协议》排除了汉光公司的法定义务应属违法,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汉光公司以调岗的方式胁迫其签订《解除协议》,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田书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书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