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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长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长标,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534。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长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长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瑞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颜长标及其辩护人李友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8月22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颜长标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镇沙井路东1号福瑞旅社306房,提供毒品给张某甲、张某乙、梁某、李某甲吸毒。当日22时30分,颜长标在接到李某乙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窜到湾仔镇沙井路湾仔富二超市附近,将一小包毒品(净重0.85克)贩卖给李某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随后,公安机关在福瑞旅社306号房内,在颜长标的挎包内查获了毒品净重8.9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甲证实,其与张某乙为了吸毒,于2013年8月22日18时许,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镇沙井路东1号福瑞旅社租住306房后,打电话给“小五”,要求他送毒品到上述出租房。其在“小五”到来前,因事离开,后回到306房时,公安人员已在306房。2.证人张某乙证实,其为了吸毒与张某甲于2013年8月22日18时许,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镇沙井路东1号福瑞旅社租住306房后,打电话给“小五”,要求他送毒品到上述出租房。“小五”和另二人来到306房,并从带来的包内拿出1小袋毒品给他们吸食。随后,“小五”接到电话离开了房间。后来,公安人员来到,在“小五”带来的包内搜出9小袋毒品。以前,“小五”曾提供毒品吸毒,每人收取人民币300元。3.证人梁某、李某甲证实,2013年8月22日18时许,其打电话给“小五”要求他提供毒品吸食。两人后跟随“小五”到了湾仔镇沙井路东1号福瑞旅社306房,房内有一名女子,“小五”从其挎包内取出一包毒品供他们吸食。期间,“小五”接到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离开。之后,公安人员来到,在“小五”的挎包内搜出9小袋毒品。按惯例,吸一次毒品,要付款300元,这次因被抓,尚未付款。证人李某甲还证实,在“小五”从其挎包内取出一包毒品供他们吸食时,其看见包内还有很多袋毒品。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梁某、李某甲均辨认颜长标就是“小五”。5.证人李某乙证实,2013年8月22日22时许,其在珠海市湾仔镇沙井路湾仔富二超市附近,向颜长标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查获。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福瑞旅社306房查获毒品9小袋,在李某乙身上查获毒品1小袋。7.鉴定结论证实,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76克。8.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及赃物的基本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3年8月22日22时30分许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镇富二超市附近抓获颜长标。10.(2010)香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颜长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11.通话记录证实了颜长标在案发前与张某乙、梁某、李某甲、李某乙电话联系的情况。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颜长标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颜长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颜长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针对原判决,原审被告人颜长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案发时,颜长标既没有租住涉案出租房福瑞旅社306房,也没有出入过该出租房。2.本案只有证人证言证实上述出租屋内查获的赃物是颜长标的,属孤证,且四名证人均为吸毒人员,证言真实性存疑,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3.颜长标的绰号叫“阿标”,证人证言中提到的“小五”不是颜长标。4.本案程序违法,从2014年2月17日开庭后七个多月才做出判决,严重超期。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关于张某乙、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现场搜查的情况说明,物证黑色挎包和赃物毒品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赃物的基本情况。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颜长标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案发时颜长标既没有租住涉案出租屋福瑞旅社306房,也没有出入过该出租房的问题。原审法院并未认定颜长标租住了福瑞旅社306房。相反,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上述出租屋系两人共同出资租住的。关于案发时颜长标是否出入过该出租房一节,证人张某乙证实,案发时颜长标带了两个从澳门过来的朋友,一起到了张某甲与张某乙合租的福瑞旅社306房。22时许,颜长标接了电话后就下楼了。证人梁某、李某甲一致证实,当两人乘坐出租车到达福瑞住宿楼下后,是颜长标将两人带到该旅社306房的。后来,颜长标接了电话就下楼了。上述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案发时,颜长标曾出入过涉案出租屋。2.关于证人证言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案发前张某甲、张某乙与梁某、李某甲并不熟识,两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又与手机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从程序上看,证人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且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足以采信。3.关于颜长标是否是“小五”的问题。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梁某均辨认“小五”即是颜长标,该组证据能与证人证言和手机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采信。4.关于本案是否超审限导致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审法庭审判过程中,当遇到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可以延期审理,但不得超过两次。本案尚未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属于程序违法。故上诉人颜长标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贺 心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春花廖玮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