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瑞、周春生、王治军、郭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国瑞,周春生,王治军,郭文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东红。委托代理人王光。被告刘国瑞。被告周春生。被告王治军。被告郭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瑞、周春生、王治军、郭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