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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瑞、周春生、王治军、郭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国瑞,周春生,王治军,郭文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东红。委托代理人王光。被告刘国瑞。被告周春生。被告王治军。被告郭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瑞、周春生、王治军、郭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鑫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