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买海波与赵继锋、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海波,赵继锋,闫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买海波,阳城县农业银行北留营业所职工。被告赵继锋,农民。被告闫秀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海波诉被告赵继锋、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海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买海波承担。审 判 长 王加强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