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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买海波与赵继锋、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海波,赵继锋,闫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买海波,阳城县农业银行北留营业所职工。被告赵继锋,农民。被告闫秀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海波诉被告赵继锋、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海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买海波承担。审 判 长  王加强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