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汤漫勇与陈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漫勇,陈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99号申请人:汤漫勇。被执行人:陈志林。申请人汤漫勇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志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志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