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亚才与张勐、詹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才,张勐,詹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林亚才,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李志辉。被告张勐,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詹春芳,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才与被告张勐、詹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亚才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登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