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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莉与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雷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雷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75号原告张莉。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万科金色家园一期2栋1层4室。法定代表人雷云,经理。被告雷云。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明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张莉与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思维公司)、雷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莉的委托代理人王艺、创艺思维公司和雷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宋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莉诉称,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万科金色家园的“创艺宝贝”幼教中心(以下简称“万科幼教中心”)系创艺思维公司开办的幼教培训机构。2014年10月26日,张莉为其女儿在“万科幼教中心”报名学习“创艺成长”课程,缴纳了“创艺成长”课程72节的课程费9280元。该课程销售协议及收费收据上均加盖了创艺思维公司公章及财务章。2015年3月,因“万科幼教中心”拖欠房屋租金,房屋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导致“万科幼教中心”无法提供课程培训。张莉报名的“创艺成长”课程仅上课13节,在张莉已收到退还的课程费1600元后,创艺思维公司还应退还张莉课程费合计5700元。雷云为创艺思维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创艺思维公司、雷云返还张莉未完成的课程费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创艺思维公司、雷云共同负担。创艺思维公司、雷云辩称,双方存在教育培训合同情况属实,创艺思维公司、雷云愿意分期向学员返还未授课程的课程费,雷云也实际退还了一部分款项。综上,雷云、创艺思维公司希望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公正作出裁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张莉与创艺思维公司签订一份《课程销售协议》,为其女儿在“万科幼教中心”报名学习“创艺成长”课程,并缴纳了“创艺成长”课程72节的课程费9280元。合同签订后,该课程仅上课13节。2015年3月,创艺思维公司与“万科幼教中心”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未协商一致,房屋所有权人收回租赁房屋导致创艺思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张莉要求创艺思维公司、雷云返还未授课程的费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张莉提交的《课程销售协议》、课程费收据、创艺宝贝签到卡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莉与创艺思维公司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张莉缴纳课程费后,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创艺思维公司应当为其提供教学培训服务。因创艺思维公司仅上课13节课时,扣除已返还1600元款项后,创艺思维公司还应返还张莉下余课程费5700元。张莉主张创艺思维公司返还课程费57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创艺思维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雷云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张莉请求雷云对上述课程款返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莉课程费5700元;二、被告雷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65元,由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雷云负担(此款原告张莉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雷云应负担部分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张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