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孙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孙鹏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1781762-1负责人:李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宏锦,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斌,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孙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3,775元,减半收取1,88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