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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成都万基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陈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万基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王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69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万基和润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郑强。被执行人王陈凯。成都万基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陈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万基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陈凯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成都万基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给付418251.15元及利息、公告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陈凯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备案号1655870)房屋,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