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再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新平受贿犯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新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再终字第0000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新平,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至2009年2月在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区办主持工作,2009年2月至案发任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区办主任,户籍所在地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52号,住南召县伏山路利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飞,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平受贿犯罪一案,原由南召县人民法院根据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新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王新平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刑申字第0002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华、宋柯出庭履行职务,王新平及其辩护人黄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王新平申诉称:1、二审未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违法。2、申诉人从2014年5月28日被口头传唤至6月3日签署传唤证共8天时间,侦查机关采用变相拘禁、疲劳讯问的方式,强迫申诉人承认受贿的事实,申诉人所做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3、原审认定的第12、13、17笔受贿犯罪不属实,第5、6、14、16、18笔受贿的钱物已及时退回。4、2014年5月28日上午申诉人到案后即对受贿行为做了供述,后侦查机关根据本人的供述逐一落实证人,申诉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王新平的申诉理由。出庭检察员答辩称:1、王新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2、侦查机关的破案报告和询问证人笔录证实是在掌握王新平受贿犯罪线索后才对王新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能构成自首。3、原审认定王新平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再审王新平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请法庭依法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和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卫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