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宝平、付改琴与王志强、赵全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平,男,汉族,下岗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申请执行人付改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系赵宝平之妻。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水沟镇。被执行人赵全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本院在执行赵宝平、付改琴与王志强、赵全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宝平、付改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强、赵全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王志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84325元;要求王志强、赵全林限期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69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志强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