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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李良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李良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761号原告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朝明,该服务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桂,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被告李良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6300元,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