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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邓蓉、陈林亚、雷某某、廖国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邓蓉,陈林亚,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99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蒋美洲,男,汉族,农村居民(系原告蒋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炳智,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蓉,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林亚,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暨法定代理人廖国琼,女,汉族,农村居民(系被告雷某某之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邓蓉、陈林亚、雷某某、廖国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蓉、陈林亚、雷某某、廖国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邓蓉、陈林亚、雷某某、廖国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