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秦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秦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索书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