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希与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王希。委托代理人单毅仁,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翼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国(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王希与被告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