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宗江勇与严南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江勇,严南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宗江勇。被执行人严南桥。申请执行人宗江勇与被执行人严南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宗江勇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严南桥履行1000000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严南桥银行存款48000元,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南桥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下欠款35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张炜琳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