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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伍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39号原告韩某某,女,200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伍某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