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伍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39号原告韩某某,女,200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伍某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