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彦国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国,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81号原告郑彦国,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孙东,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彦国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城街道办事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裁定将此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郑彦国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