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立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彩娥、李启贤与江伟成、江伟海、江峰光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启贤,陈彩娥,江峰光,江伟成,江伟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立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启贤,男,1983年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彩娥,女,1981年出生,汉族,系李启贤配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峰光,又名江水有,男,1964年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伟成,男,1995年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伟海,男,1996年出生,汉族。一审原告:李启贤,男,1983年出生,汉族。一审原告:陈彩娥,女,1981年出生,汉族,系李启贤配偶。再审申请人李启贤、陈彩娥因与被申请人江峰光、江伟成、江伟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启贤、陈彩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不公,漏判被申请人赔偿因其偷挖申请人鱼塘、抽干塘水致使申请人的鱼种全部死亡及饲料钱打水漂等损失,恳请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赔偿鱼种及饲料等损失15000元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李启贤、陈彩娥在一审中曾申请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对鱼损失进行评估,但因死亡的鱼已经不存在,数量也不能确定,所以无法进行鉴定。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确实造成了李启贤、陈彩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因死亡的鱼已经不存在,数量也不能确定,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损失的价值,本院也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另外,李启贤、陈彩娥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价值。所以李启贤、陈彩娥请求被申请人赔偿鱼种及饲料等损失1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启贤、陈彩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启贤、陈彩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汉华人民陪审员 李亚森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锦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