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振平与刘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平,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杨振平,男。被告刘国勇,男。原告杨振平与被告刘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000元。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祝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