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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俊陶、刘媛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俊陶,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法定代表人朱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喻,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俊陶,男,生于1978年5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媛媛,女,生于1981年11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俊陶、刘媛媛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周俊陶、刘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俊陶、刘媛媛在三日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周俊陶、刘媛媛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俊陶、刘媛媛按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