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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某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金区安监管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将罚款全部缴清、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区安监管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