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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馆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护法寺村。法定代表人李怀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贵生,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建,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章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唯一、人民陪审员刘金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雅任担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连贵生、柴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是预拌混凝土买卖关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地点为馆陶县北科园区,原告供货后双方对账确认,自2015年1月24日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商砼款119360元人民币,并应当支付违约金25543.04元人民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砼款119360元人民币,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5543.04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2、2015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来往账务账目核对单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已生效并已部分履行,经核对被告欠原告商砼款119360元人民币。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证明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履行合同被告欠原告款项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用于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为强度等级C30的280元人民币每立方米,原告提供的混凝土最终结算量以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结算单联方量为准。该合同第4页,第13.4条约定甲方即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违约支付货款,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货款金额日0.5%向乙方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4日签订的往来账目核对单,原告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月24日向被告提供规格为C30的预拌混凝土728方量,金额为203840元人民币,泵送金额15520元人民币,共计219360元人民币,被告已支付100000元人民币,剩余的商砼款119360元人民币未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商砼款119360元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与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张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根据原告实际履行情况对账签订往来账目核对单。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已生效,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给付原告所欠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9360元人民币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规定被告违约支付货款,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货款金额的日0.5%计算违约金。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金过高,主张以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在法律法规的利率范围,故原告要求自2015年1月24日后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936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以11936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由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198元人民币,由被告垚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章柱代理审判员张唯一人民陪审员刘金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