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军与何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何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何军。被告何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何海洋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