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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军与何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何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何军。被告何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何海洋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