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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友麟、张伟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友麟,张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法定代表人邢新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友麟。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友麟、张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一中执字第0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姜庆生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宝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