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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他字第0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昊景新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执他字第042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穆建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常云川,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楠,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昊景新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899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成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京房人社劳监理字(2014)第2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人社劳监理字(2014)第2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昊景新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京房人社劳监理字(2014)第2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英飞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