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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建建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2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