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张静、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张静,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被告:张静被告: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张静、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崔 保 山审判员 陈 英 明人民陪审���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敏(代)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