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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涛与被告上海圣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涛,上海圣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470号原告王大涛,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大学。被告上海圣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路公司,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胡修源,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大涛与被告圣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3日,原、被告达成原告为被告招收寒假学生实习工的口头合同,2015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劳务组织合同,约定被告给予原告组织费用为每人800元,原告带领的学生以学生实习工入职后20天内付80%组织费用,学生工资被告必须正常发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延安招收寒假学生实习工69人,实际进厂学生实习工为47人,工作47天,学生实习工按期完成了工作,昌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工资,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组织费用376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组织费376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5.6%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圣路公司的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的其他线索,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圣路公司的准确住所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大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