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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发章与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刘发章,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成章,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丁本锡,集团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普瑞维亚牌轿车(车牌号为:闽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普瑞维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查封价值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二、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莆田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金贤执行员刘志猛执行员徐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郑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