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海关与冉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关,冉茂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于海关,男,汉族,1937年3月7日出生,现住巴州库尔勒市。被告冉茂强,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巴州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海关诉被告冉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5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海关负担。审判员 森德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