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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淑艳诉王树杰、秦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艳,王树杰,秦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艳,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树杰,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秀玲,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淑艳诉被告王树杰、秦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树杰、秦秀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