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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卢军中与孔祥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中,孔祥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卢军中,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泗让,成年,居民。被告:孔祥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军中诉被告孔祥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军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军中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