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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5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武杰与王小军、刘文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杰,王小军,刘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573-3号申请执行人武杰,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玲,女,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杰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刘文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杰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4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西安银行、陕西信合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但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王小军名下有一套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X号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可供执行,本院遂依法查封了该套房屋。嗣后,本院经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开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套进行房屋,后因无法进入现场查勘,西安市中院终结了本次对外委托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小军、刘文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051164.73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51164.73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查封的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